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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胶合板产业“反倾销、反补贴”案解读

 

 

 10月8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组织召开了应对“双反”协调会,呼吁涉案企业团结一致,积极抗辩。

 

 

受访人: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秘书长 石峰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市场部主任 吴盛富

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军

2012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正式对我国胶合板产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美之间又一场贸易“战争”鸣枪开炮。在我国胶合板产业正积极备战产业损害初裁抗辩阶段,《中国绿色时报》记者专访了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业内专家和律师代表,围绕此案的背景、案情和利弊分析等相关问题,全景解读此次发生在中美胶合板产业之间的贸易战。

胶合板产业掀起一场中美贸易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此次美国针对我国胶合板产品发起双反调查的基本案情。

张军:2012年9月27日,美国国内胶合板企业联盟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提起对产自中国的胶合板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ITC于9月27日当天予以立案。这个立案时间刚好在中国“十一”和中秋节长假之际,而根据美国的法律程序,中国的应诉企业必须在2012年10月11日向ITC提交“外国厂商”的损害答卷,这明显对中国企业应诉不利。可以看出,美方的这种做法是有意而为之的。

2012年10月18日,DOC正式立案着手调查。本案反倾销的调查期为2012年上半年,反补贴的调查期为2011年全年。经中国商务部与DOC磋商,在反补贴中,DOC取消了“低价供应原木”这个调查项目,所以目前本案调查的补贴项目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政府低价提供电力等。

记者:关于此次涉案的产品范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究竟有哪些商品涉及到此案?

吴盛富:本案原告提出的涉案产品主要是阔叶材胶合板和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产品。但由于中美胶合板标准和分类有较大区别,各自理解也不同。我国胶合板类产品分为针叶材、阔叶材胶合板(普通胶合板)、竹胶合板、航空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集装箱地板、木地板基材胶合板等。但美国的胶合板并没有这么细的分类,所以原告就把中国所有品类的胶合板都归类为阔叶材胶合板和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还把细木工板和纤维板、刨花板经单板贴面后的产品也包括在内,这对我们非常不公平。

本案共有74个10位HS税号的胶合板类产品均被纳入调查范围,根据美海关统计,涉案金额6.16亿美元。我方已经通过律师向美国商务部等部门要求澄清事实,把不属于阔叶材胶合板范畴的产品排除在本案之外,目前还没有得到美方回应,我们会继续积极争取尽可能地缩小涉案产品范围。

记者:美方原告诉称涉案中国胶合板产品的倾销幅度高达310%,这个比例是怎么来的?

张军:美方在本案中选择了泰国为“替代国”,以泰国Phang-Nga Timber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3项费用(直接制造费率、管销财费率和利润率)的参照,但这个费率高达76.2%,是一个非常不符合实际的高额费率。加上美国申诉方在计算税率时,选择了一款中国的低价产品为参照,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中国产品对美净销售单价约为每立方米280美元,而正常价值(即生产成本)约为1200美元每立方米。因此,得出这个310%的高额税率就不奇怪了。

在通常情况下,美国申诉方在提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申诉中,都会人为计算出一个奇高的反倾销税率。比如在之前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案中,美国申诉方提出的反倾销幅度就高达242%,而该案中,我们最终获得的结果还是比较好的,浙江裕华获得了零税率,其他两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也都在4%以下。

因此,我们不要被这个310%的税率吓倒了,只要企业积极应对,将会获得一个比较接近实际情况的最终结果。

记者:目前此案有何进展?是否有案件进程的时间表?

石峰:目前整个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共有95家国内胶合板生产企业参加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组织的产业损害抗辩,并已经填报表格。协会已经与公开招聘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美方合作伙伴签署委应诉托协议,将就此项工作建立一个快速通报渠道,随时向有关部门、参与产业损害抗辩的企业及单位进行经常性沟通和汇报,以保证信息通畅。

根据美方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在11月13日左右对该产业损害调查作出初裁,如果该机构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胶合板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进行“双反”调查,并预计将于今年12月和明年3月分别作出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

产业损害是“双反”调查的重中之重

记者:什么是产业损害?美国对于产业损害是如何定义的?

张军:根据WTO的相关协议,以及美国国内的相关国内法,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都要对“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进行裁决。在美国,是由ITC来审理产业损害申诉。

所谓“损害”,是指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ITC对损害的确定会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国内生产厂商的影响、进口产品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我们会举证主张,中国对美国出口的胶合板产品和美国本土生产的胶合板产品并不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中国的产品主要是中低端产品,而美国产品属于高端产品,这就是所谓的“市场细分”问题,这将会是一个很有力度的抗辩。当然我们也会尽量防止ITC作出“损害威胁”的裁决。

记者:产业损害的抗辩对于整个案件而言意味着什么?

吴盛富:如果产业损害赢了,那整个“双反”官司就赢了,所以产业损害的抗辩是所有“双反”调查案件中的重中之重。产业损害对于本案而言意义更重大。目前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如果中国不积极应对此次“双反”调查的产业损害,将引发其他国家的效仿。目前,已经有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欲对我国胶合板产业同样发起“双反”调查,这将形成一个恶性的连锁反应。

所以,只有我们积极应对产业损害,体现出我国胶合板行业不畏惧且敢于应对不公平的贸易壁垒的姿态,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此次“双反”调查成为引发我国林业产业对外贸易壁垒的“多米诺骨牌”。

涉案企业积极应对是唯一出路

记者:此次“双反”调查以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做了哪些应对工作?

石峰:9月27日,协会通过顾问律师提前获此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作了书面报告,引起了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9月28日上午,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林科院等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应对座谈会,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会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决定对美国此次发起的贸易壁垒组织行业企业并聘请律师进行应诉。协会当天下午就起草了通知,在国庆假期前和胶合板生产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取得了联系。

10月8日,协会组织召开了胶合板行业应对美国“双反”调查协调会,此会得到了胶合板行业的充分认可和积极配合,参会企业多达91家,参会人员120多人。会上协会相关专家和律师就此次“双反”的提出背景、近年来协会组织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有关情况、此次调查需要做的相关工作等向与会企业进行了介绍。经大家现场表决,一致拥护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代表涉案企业对美进行胶合板“双反”产业损害抗辩工作,并现场从8家投标律师事务所中表决选出了参加此次抗辩的律所为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记者:目前在应对抗辩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吴盛富:ITC对中国企业递交问卷及提请应诉的时间限制得很紧,原定10月11日截止,由于这期间有一个8天的“双节”假期,对我们的答卷时间很不利。协会委托美国律师向ITC提出申请,费尽周折才将交卷截止日期延迟至10月15日,协会协同选定的律师事务所随即组织参加抗辩的95家企业紧锣密鼓地填表应诉。

然而,个别没有中标的律师事务所却为了一己之利,置胶合板行业整体利益和民族大义于不顾,在山东临沂、江苏邳州和浙江嘉善等地区蛊惑胶合板企业不要支持我行业组织的产业损害抗辩,蛊惑企业与其私下结盟应诉,致使一些原已经承诺参加产业损害抗辩的企业又悄然退出。这样的做法对这项工作的开展很不利,一是削弱我国胶合板行业应诉美胶合板“双反”产业损害的整体力量,影响产业损害抗辩的行业代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二是这些律师事务所组织个别企业单独向ITC提起产业损害抗辩,虽然是美国法律所允许,但严重影响我国胶合板行业应诉主体的一致性。这些均对本案最终结果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另外,由于不少企业总抱以观望和侥幸的心态,不积极分担应诉费用,导致应诉经费紧张,还需要相关部门和各涉案企业积极支持和配合。

记者:下一步协会将如何组织企业应对此次“双反”调查。

石峰:协会将积极牵头组织企业召开初裁和终裁应诉会议,安排布置应诉具体工作。在产业损害抗辩过程中,积极联络企业,指导涉案企业填交损害答卷,搜集统计行业生产和出口数据,与美国进口商联盟密切联系,聘请相关经济学家研究美国胶合板产业情况,以使美国ITC了解到中国胶合板出口的真实情况,得以做出中肯的判断和裁决。同时也将积极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在应对程序、技术技巧等方面的支持。

记者:目前您对涉案企业有怎样的期待?

石峰:涉案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谁应诉谁受益”的道理,积极主动应诉的企业在这个案件中将掌握主动权,既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也将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呼吁,涉案企业应高度重视产业损害抗辩,在产业损害初裁抗辩中,积极配合,尽快向协会提供ITC要求了解的真实资料,并据此向ITC提出反馈意见。涉案企业务必要清楚地认识到,在此困局中,只有握拳抱团,一致积极应对,才有可能争取胜诉,维护我国胶合板行业的整体利益,从而进一步震慑、反击、遏制欧美贸易保护主义的逆流。
 

 

Source: 中商情报网

Posted and edited by Ran, Hanbao News Department

Contact: import-export@hanbao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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