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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TR-欧盟木材法规 28/12/12

欧盟木材法规
 
  欧盟木材法规即是英文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的缩写。这是一个强制性法规,将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对经营者和贸易商开始实施。 这个法规名为:欧盟木材法规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欧盟木材法规基本要求;
 
  (2)认证计划的作用;
 
  (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法规;
 
  (4)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 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 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 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 风险减轻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法规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法规,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

Source:莱德国际认证检测中心阿里巴巴博客

Posted and edited by Ran, Hanbao News Department

Contact: import-export@hanbao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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